條文關聯

受任人為指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辦理全權委託帳戶交割、結算及保證金與
權利金收付作業,應將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之公司名稱通知保
管機構,並由保管機構建立及蒐集下列基本資料:
一、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或客戶保證金專戶帳
    號、戶名、交易帳號及結算交割人員之身分資料等。
二、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之交易標的樣
    張。
三、債券存摺簽發機構、短期票券簽證機構及銀行定期存單有權人員簽章
    樣式之印鑑卡。
四、受任人有權人員簽章樣式或(及)密碼。
前項第一款國外資料部分、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之建立及蒐集,得視實務
作業彈性調整之,但不得有礙交割作業進行及安全,並應敘明調整理由,
留存備查。
前二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規定,於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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