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檢討一次,其檢討範圍包 括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作成檢討報告 。 受任人對於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完成之檢討報告,應由主管人員就其內 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予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