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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物未經核准撥用者,不得先行使用。但確因國防 軍事、交通水利事業或其他特殊情形緊急需用,經管理機關報經市政府同 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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