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
  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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