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以外之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即先行施作、使用
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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