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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以外之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即先行施作、使用 之建築物,其補辦建築執照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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