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府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由需用土地人擬具五年內興辦之具體計 畫內容及範圍,報經本府核定,並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 告,其公告範圍內土地自公告日起五年內,經需用土地人同意受贈者,得 依其捐贈土地價值給予申請建築基地等值市價之容積,並以該建築基地基 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