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
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保險期間屆滿時,漁業人應予以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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