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以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選
  舉人之簽署,向各該單位之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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