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轉任,以不定期辦理,並須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他軍種、官科任職連續三年,並均取得擬轉任之
    專長。
二、所具專長為他軍種或他官科所需要。
三、因適應軍事發展,其原屬官科已變更名稱或廢止者。
將級軍官擔任他軍種職務,以相互配置為原則。但於領導及指揮上有必要
時,得予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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