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
  。
  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
  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