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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徵用物如係消耗品或顯難發還之物,其賠償金應於物品交付時即行發給 。 前項徵用物價款,如超過十萬元時,得洽商應徵人予以分期發還,但以 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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