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開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如左:
  一、由主持開標人員,邀請各有關監標人員監視,就投標人郵寄之投標
      單當場拆封,開標應填寫開標紀錄表(如附件十二),開標完畢後
      ,所有投標單及開標紀錄表,應由監標人員逐一審視及簽證。
  二、開標當時,如發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開標會議審定後,得當場
      宣佈該標單無效:
    (一)非標售機關發給之正式投標單。
    (二)所填單價或總計錯誤,其字跡經塗改挖補而未蓋印,或雖蓋印
          ,因模糊而不易辨認者。
    (三)標單未蓋商號圖記或公司負責人名章。
    (四)不依規定時間內將押標金送繳聯勤財勤單位,及投標不寄專用
          信箱者,應作棄權論,不得以任何理申請補辦。
  三、開標結果,除第一最高標所繳押標金保留俟提貨完了後,無息發還
      外,其餘各標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標售單位通知廠商持收據第二
      聯向聯勤財勤單位,按規定無息領(發)還。
  四、超過底價之最高標有二家以上相同時,由標售單位以正式通知該相
      同標價之投標人於限期內辦理函件競標,並由標售本單位之政戰(
      監察)人員及審計人員監視執行及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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