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
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
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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