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印)完畢後,由承辦人員
    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
    序歸檔,至在繕(印)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
    回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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