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違規用電: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
    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
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
    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七、其他構成違規用電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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