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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 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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