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租用人附掛線路時,沿途電桿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附掛線路:
  一、設有地下電纜引上管者。
  二、附掛之線路須作轉彎,分歧或終端而使電桿受力不能平衡且改善困
      難者。
  三、跨越河川、山谷之飛線桿。
  四、桿距超過八十公尺者。
  五、桿上裝有交接箱或幫電器箱者。
  六、線路地下化計畫區內之電桿。
  七、附掛線路其線條之最低部分與地面之垂直距離無法達到第十一條之
      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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