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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申請減免倉租: 一、可歸責於倉棧作業機構延誤者。 二、因政府機關從事鑑定或檢驗延誤者。 三、經政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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