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申請減免倉租:
  一、可歸責於倉棧作業機構延誤者。
  二、因政府機關從事鑑定或檢驗延誤者。
  三、經政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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