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應制訂包括下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
    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