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 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醫療器材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最後刊播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保存 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或事業登記文件字號、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傳播 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