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應置下列人員:
一、密封操作人員。
二、密封檢查人員。
三、殺菌操作人員。
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
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屬製造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金屬罐
裝產品者,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受有
相關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同一製造批次密封操作人員及檢查人員不得同時兼代;殺菌操作
    人員及技術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兼任,以確保產製食品之衛生安全,爰
    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人員不得互相兼代之規定;另將現行條文第二
    款內容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三項、第四項規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