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鋼瓶之儲存應依左列規定:
  一、鋼瓶儲存室應為通風良好之專用單棟式平房或以擋牆與其他工作場
      所隔離之平房,均為不燃性材料構造,屋頂為輕質材料,並應保持
      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鋼瓶儲存室應依照其內部地面面積大小,保持附表二規定之安全距
      離。但儲存室周圍為厚十二公分以上,高二公尺以上之鋼筋混凝土
      牆壁(縱橫鋼筋直徑均為九公厘以上,間格各為四十公分以下)時
      ,且儲存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安全距離可依附表二數值二
      分之一計算,面積未滿八平方公尺者,可免取安全距離。
  三、鋼瓶儲存室應設適當之通路。
  四、不同種類之高壓氣體鋼瓶或空瓶,應分別儲存。
  五、儲存場所附近五公尺以內不得有易燃物。
  六、鋼瓶應直立併列,採取適當之固定措施,但臥式鋼瓶不在此限。
  七、氧氣鋼瓶與可燃性氣體鋼瓶應保持至少十尺以上之距離。
  八、可燃性及助燃性高壓氣體鋼瓶儲存室內部之照明設備及其他電氣設
      備,應為防爆型設備。
  九、儲存場所除計量器等作業工具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十、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及警告標誌。
  十一、貯存可燃性氣體或有毒性氣體或有毒性氣體之鋼瓶,遇有洩漏時
      ,檢驗處理人員應將該鋼瓶移至空地,以適當工具柔和旋緊處理之
      ,嚴禁敲打,對無法處理者,即交回製造單位處理或廢棄之。
  十二、有毒性氣體之儲存場所,進入人員應戴適當之呼吸器材或防毒面
      罩,場外應派人監視,並應配備必要之救援器材以備緊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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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鋼瓶儲存室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
      │儲存面積(A)│A<8│8≦A<25│25≦A│
      ├───────┼───┼────┼───┤
      │與第一種保護物│   ˍ │     ˍ │      │
      │之安全距離    │9ˇ 2 │4.5ˇ A │ 22.5 │
      │(L)      │      │        │      │
      ├───────┼───┼────┼───┤
      │與第二種保護物│   ˍ │    ˍ  │      │
      │之安全距離    │6ˇ 2 │ 3ˇ A  │ 15   │
      │(L)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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