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內土地,應登記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
  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需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用
  地,得由各該興辦工業人向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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