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
  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引進工業類別及相關措施。
  四、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
  五、開發方式。
  六、開發工程規劃。
  七、開發預定進度。
  八、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
  九、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
  十、開發可行性評估。
  十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