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每日勤餘人員,均應在勤務機構待命(以下簡稱待命服勤),不得擅離,
以便缺勤替班或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待命服勤人員因故請假外出,應經其主管核准,但外出人數,不以超過待
命服勤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外出人員,均應於當日二十四時前返回。
前項待命服勤請假外出人員及第三十七條之輪休與外宿人員外出時,均應
登記去向及處所電話。主管、副主管外出與返所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