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一年內,經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五次以上,或
  同一申請案經處分二次以上者,本府或管理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核
  發該申請人其他申請案件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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