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未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核准立案或經撤銷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
擅自招生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者,由本府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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