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鼠鯊、黑皮旗魚、大西洋雨傘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
鯊、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活體應釋放,並應記錄所釋放之重量及個
體數目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捕獲前項魚種時已死亡之個體可留艙,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
統記錄留艙魚種之重量及個體數目。但鼠鯊及大西洋雨傘旗魚以外之魚種
,其單船許可配額已用罄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
子漁獲回報系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漁獲留艙之漁船
,船上應有觀察員或電子監控系統以監測鯊魚狀況。
〔立法理由〕
一、依 ICCAT第22-11號決議案,有關保育ICCAT相關漁業所捕撈之南大西
    洋短鰭馬加鯊系群,因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已有過漁情形,爰修正第
    一項所列活體應釋放之魚種。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該決議案明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漁獲留
    艙之漁船,船上應有觀察員或電子監控系統以監測鯊魚狀況,爰新增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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