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
    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
    訓。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業務執行之書面資料不符規定或安全技
    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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