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按收文、簽辦、發文或存查日期依序裝訂。
  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
  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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