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
  數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
  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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