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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 度,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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