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物之主要部份毀損或改造而不合原物主或占有人之用者,原物主或
  占有人得請求將徵用物移歸國有,另行給予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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