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
人員前辦理查詢,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
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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