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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各課、室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 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在稽核限額1/6以上未滿1/3者由第六課請分 局長指派監辦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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