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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出納人員之保證,應以覓具正當廠商保證為原則,如確有困難,無法覓 具舖保時,得經機關首長之核准,改具適當人保,惟擔保之廠商及人員 均應免得本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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