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前條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
  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件、證物或其他必
      要之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必
      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度量衡器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當事人具結保
      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對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前項之調查應予配合,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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