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機關,送
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送驗船舶噸位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
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
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分者,得於五日內向該港航政
機關提出申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