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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進出口、轉口或退關貨物,由委託人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預付或繳納 各項棧埠業務費後,始得辦理提貨。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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