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
      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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