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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 ,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 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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