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為維護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
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股東或關係企業
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
一、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並不得將委任人全權委
託交易資產運用情形之業務機密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
企業。
二、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因業務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現貨投資,其
決策及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全權委託期
貨交易業務分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