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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 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票券商賣與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含代銷)之交割作業,得於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確認交割前辦理單方取消交割。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票券商即不得辦理前項交割之取 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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