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興辦工業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
  四、設廠計畫(包括產品、產量、建廠配置、廠區規劃等)。
  五、廠區之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建廠預定進度。
  七、建廠可行性評估。
  八、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