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對派出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 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 表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十八時前陳報分局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