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對派出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
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
表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十八時前陳報分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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