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以經營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
為主,並得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設置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
前項申請兼營項目使用時,不得超過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超過
百分之十者,應依專用區土地總面積與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乘積之百分
之十捐獻代金予本府,惟其使用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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