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以經營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 為主,並得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設置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 前項申請兼營項目使用時,不得超過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超過 百分之十者,應依專用區土地總面積與核准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乘積之百分 之十捐獻代金予本府,惟其使用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