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建築物外 部、外牆飾材及其附屬構造物破損、污漬、傾頹朽壞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 時,都發局得命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完成者,都發局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起造人或人為肇事責任者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