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建築物外
部、外牆飾材及其附屬構造物破損、污漬、傾頹朽壞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
時,都發局得命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完成者,都發局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
起造人或人為肇事責任者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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