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得預告臨時人員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法定預算不敷支應或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