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得預告臨時人員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法定預算不敷支應或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臨時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