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汽機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該車輛:
一、行為時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為車輛所有人。
二、車輛所有人雖非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
    ,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
    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
    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
三、其他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處罰沒入之情形。
車輛所有人明知該車輛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處罰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沒
入之。
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
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
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
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
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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