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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三十八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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