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