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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